欧洲人权法院裁定“马斯洛娃诉乌克兰案”不予受理
欧洲人权法院宣布“马斯洛娃诉乌克兰案”不予受理。该案申请人为顿涅茨克居民,她指控2014年8月9日乌克兰政府军的炮击摧毁了她在顿涅茨克的公寓。法院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5条第1款和第4款,以未用尽国内救济为由驳回了所有申诉。
要点
- 欧洲人权法院将“马斯洛娃诉乌克兰案”宣布为不予受理
- 申请人为顿涅茨克居民,指控2014年8月9日乌克兰政府军炮击摧毁其公寓
- 法院依据《公约》第35条第1款和第4款,以未用尽国内救济为由驳回所有申诉
- 法院确认乌克兰已建立法律框架和专门机构,能够调查类似炮击事件
- 法院认定迁至政府控制区的法院有效且可及
- 法院指出,尽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定期从顿涅茨克前往政府控制区,但她未尝试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认为所谓调查无效主要源于申请人自身的不作为,而非国家
为何重要
法院的裁定确认乌克兰已建立调查炮击事件的法律框架和专门机构,并认定迁至政府控制区的法院有效且可及。这一结论将所谓调查失败的责任归于申请人自身的不作为,而非国家。该案作为“马斯洛娃诉乌克兰案”提供了具名先例。此判决出台之际,欧洲委员会正就相关机制进行更广泛的讨论,包括议会大会此前提出的基于欧洲人权法院裁决将冻结的俄罗斯资金转交乌克兰的机制建议。
发生了什么
欧洲人权法院宣布“马斯洛娃诉乌克兰案”不予受理。申请人为顿涅茨克居民,指控2014年8月9日乌克兰政府军炮击摧毁了她在顿涅茨克的公寓,并提交了护照、继承证书、所有权证书、户口簿、损失证明及照片等文件作为证据。她声称由于东部国家机构(含法院)已暂停运作并迁至政府控制区,她无法行使权利;她同时声称因财产被毁被迫搬迁,但未说明迁往何处,也未提供搬迁证据。她的利益由一名在莫斯科执业的律师代理。法院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5条第1款和第4款,以未用尽国内救济为由驳回所有申诉。法院确认乌克兰已建立能够调查类似炮击事件的专门机构和法律框架,并认定迁至政府控制区的法院有效且可及。法院指出,尽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定期从顿涅茨克前往政府控制区,但她从未尝试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调查无效的责任不能归咎于国家,主要原因在于申请人自身的不作为以及与当局交涉时缺乏应有的勤勉。
背景
申请人的利益由一名在莫斯科执业的律师代理。另据报道,今年7月,欧洲人权法院曾裁定俄罗斯在被占领塞瓦斯托波尔剥夺土地所有者财产一案中侵犯了财产权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